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
| 索引号: | cxs026-/2024-0506001 | 信息分类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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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文日期: | 2024-05-06 | ||
| 发布机构: | 楚雄市税务局 | 生成日期: | |
| 名称: |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| ||
| 文号: | 2024年第4号 | ||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
经国务院同意,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》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。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》(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)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下载:
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.doc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
2024年4月30日